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民初6442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省明图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明图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