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旌民初字第124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腾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腾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