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2民初9068号之二
原告:南通亚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X1NG33D,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韩通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53819109F,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亚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南通亚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亚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亚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6元,减半收取计4563元,由原告南通亚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