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602执5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亚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X1NG33D,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20FLME45,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亚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南通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南通亚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57550元,约定2022年2月9日给付20000元,剩余款项自2022年3月开始,每个月月底前给付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执行费763元,由南通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如被执行人按期足额给付,则(2021)苏0602民初84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否则,申请执行人可按原调解书扣除已给付部分后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602执51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