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亚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亚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602执恢5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亚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X1NG33D,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20FLME45,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南通亚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8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约定:南通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南通亚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56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由南通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南通亚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南通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前一并给付南通亚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因南通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亚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因南通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南通亚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6月23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信息。 2.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无人签收,信件退回)。 3.7月22日,拨打被执行人联系电话“151…888”,被执行人承诺给付,后多次督促,一直未履行。 4.11月3日,约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表示11月15日前给付15000元,剩余部分11月底给付完毕。 5.11月21日,再次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11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11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综上,本案恢复执行前执行到位执行款20000元、执行费763元,本次恢复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追记、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