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茂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茂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广拓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25民初385号 原告:内蒙古茂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文博大厦B座6楼608室,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广拓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办公楼7楼,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茂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广拓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茂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广拓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茂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茂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9.94元,由原告内蒙古茂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