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791号
原告:新疆中科新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大连西路8号兵团科创大厦5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水水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河滩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中科新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水水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中科新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中科新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雪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