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民初13141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紫园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3955111T。
法定代表人:郭义浩,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思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红石梁(李明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85KWXF。
法定代表人:罗梅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卿,男,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女,汉族,1993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长江设计院,均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巫山石油公司,均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秀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江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思言,被告巫山石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卿、雷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江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巫山石油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委托服务费用5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17日,长江设计院与巫山石油公司签订了《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约定长江设计院为巫山石油公司的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项目前期各项相关技术报告的编制、审批和码头设计工作,约定了服务费用等。合同签订后,长江设计院履行了相关义务,但巫山石油公司尚欠设计费未支付。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巫山石油公司辩称,长江设计院要求支付委托服务费5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长江设计院未在涉案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因国家生态政策调整的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已于2019年1月15日协商一致终止履行涉案合同,长江设计院在涉案合同已终止三个月后再向我公司提交的资料或文件我方不予认可;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我方应支付给长江设计院的委托服务费用为39.5万元,我方实际已支付64万元,剩余24.5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并承担逾期交付成果资料的逾期违约金。长江设计院逾期交付甚至未交付涉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构成严重违约,并给巫山石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巫山石油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长江设计院立即退还巫山石油公司多支付的委托服务费24.5万元及逾期交付成果资料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24.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长江设计院赔偿巫山石油公司因项目无法进入后续工作而造成的损失4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长江设计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7日,长江设计院与巫山石油公司签订了《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约定长江设计院为巫山石油公司的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项目前期各项相关技术报告的编制、审批和码头设计工作,约定了服务费用等。2017年8月14日,巫山石油公司按约支付了64万元。2018年8月下旬,国家生态政策调整,案涉合同的履行地被划入生态红线区域,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签订后,长江设计院一直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截止2019年2月才提交完整的咨询成果,三项没有按要求获得批复的咨询成果。按合同约定长江设计院应退还多支付的委托服务费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为维护巫山石油公司权益,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长江设计院辩称,巫山石油公司主张退还委托服务费无依据,主张的损失与本案无关,且巫山石油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损失,应当驳回反诉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双方对《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长航局关于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复印件、《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长江海事局关于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通航安全意见的复函复印件、《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报告》、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长许补【2018】17号)、《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码头水域、地形测量、《巫山成品油码头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巫山成品油码头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重庆市巫山县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港口岸线使用方案》、《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汪飞的QQ聊天记录及文件传输凭证、巫山县政府的批复、《关于终止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相关工作的通知》、收款回单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长江设计院举示的资质证书系在签订合同时的资质证书,对资质证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长江设计院举示的与何林春、王**智、巫山公司胡金的QQ聊天记录,巫山石油公司虽然不认可,但从聊天内容看完全是围绕案涉的合同进行,也接收了关于案涉合同相关设计方案等文件,同时长江设计院还向胡金联系开具案涉合同款项发票的事情,本院对以上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巫山石油公司举示的合同完成情况表系单方制作,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巫山石油公司举示的解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通知、EMS邮寄单、与案外人的设计合同、发票、付款回单、青苗补偿协议、调解书、付款回单及发票与本院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7日,以巫山石油公司为甲方、长江设计院为乙方签订了一份《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主要内容是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项目前期各相关技术报告的编制、审批工作和码头设计工作。项目名称是: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乙方承诺本项目所涉及工作内容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全部批复文件均能按时全部完成,如不能按时全部完成,乙方自愿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开始实施本项目咨询服务工作,并按附件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咨询服务工作。本项目开始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完工时间以合同附件中完成时间为准(2018年7月31日前)。本合同委托服务费用实行固定总价包干320万元整,固定包干总价包括了至获得本项目附件部分的批复所需的由乙方完成相应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踏勘、报告编制费、报告评审费、审批,人员差旅费、劳务费、管理费、资料费、资料收集,保险、税金、利润、技术措施、安全及其他费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共计64万元;乙方按本合同附件约定时间提交每一项咨询成果或通过审批的技术报告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每次付款金额为已交付咨询成果或技术报告单项价格的30%进度款;在取得乙方承诺的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涉及码头的相关批复,并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7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已交付咨询成果或技术报告单项价格的50%进度款。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甲方原因或合同无法履行时,若乙方未开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在得到乙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且甲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已开始咨询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合同费用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合同费用的全部支付。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费用,每超过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应偿付按合同规定应支付费用的1‰逾期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咨询和码头设计成果资料质量不能满足相关要求时,乙方除应承担其返工费用外,还应支付给甲方其延期交付成果资料的逾期违约金,每超过一天逾期违约金按本合同附件约定的子项所对应价格的1‰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全部完成本项目所涉及工作内容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全部批复工作,或咨询成果资料不能满足相关要求时,导致该项目无法计入设计后等后续阶段工作,甲方有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乙方应退回未完成子项的相关费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合同附件载明了前期工作和设计报价表,详见下表
序号
类型和名称
编制费
(万元)
审查及会务费(万元)
审查或审批部分
最终提交给甲方自理或文件
完成时间
1
码头水域、地形测量:航迹线、流态观测
10
测图图纸及电子版光盘
合同签订后20天
2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陆域罐区篇章)
25
3
重庆市发改委、交委
工可报告
码头和油库方案确定后30天
3
工程地质初步勘察
12
2
巫山国土局
初勘报告
争取2018.10.30前
4
港口岸线使用方案
10
2
重庆市发改委、交委
报告及其批复
争取2018.10.30前
5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15
2
长江航务管理局
报告及其批复
争取2018.10.30前
6
涉河建设方案
10
2
长江委
报告及其批复
争取2018.10.30前
7
防洪影响评价
20
2
长江委
防洪评价报告
争取2018.10.30前
8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码头和罐区)
5
1
业主组织专家
报告及评估意见
争取2018.10.30前
9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码头和罐区)
5
1
巫山国土局
报告及评估意见
争取2018.10.30前
10
地址灾害评估
(码头和罐区)
6
2
巫山国土局
报告及评估意见
争取2018.10.30前
11
水土保持方案
(码头和罐区)
6
2
巫山水利局
报告及其批复
争取2018.10.30前
12
环境评估
(码头和罐区)
33
2
重庆市环保局
报告及其批复
争取2018.10.30前
13
项目节能评估
6
2
重庆市发改委
报告及其批复
争取2018.10.30前
14
港口安全预评价、条件论证(含油库安全论证)
15
2
重庆市港航局、重庆安监局
报告及其批复
争取2018.10.30前
15
职业健康危害预评价(码头和罐区)
4
2
重庆安监局
专篇、报备
争取2018.10.30前
16
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码头和罐区)
10
2
重庆市发改委
报告及其批复
争取2018.10.30前
17
通航安全评估
15
2
长江航务管理局
争取2018.10.30前
18
航标配布设计
10
2
长江航务管理局
报告及其批复
争取2018.10.30前
19
码头初步设计
25
2
20
码头施工图设计
40
3
长江设计院陈述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9个项目的报告并全部提交给巫山石油公司,部分项目已经完成相关部门审批,按约巫山石油公司应向其支付101万元。
九个项目如下:1、2018年6月长江设计院出具了《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2018年6月26日出具了长航函道(2018)149号审核意见。巫山石油公司对该份报告予以认可。
2、2018年2月长江设计院出具了《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2019年4月28日,长江海事局出具了长海便函(2019)56号复函,原则同意建设。巫山石油公司陈述是由于长江设计院的过错导致一直未收到批复,复函是在2019年4月28日重新出具的。
3、2018年4月,长江设计院出具了《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报告》。巫山石油公司公司认可在2017年12月收到该报告,但认为资料中没有提及专家咨询会与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的专家咨询意见,无法确定长江设计院是否有送审。
4、2017年12月,长江设计院出具了《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巫山石油公司认可在2017年12月按时收到了该份报告,但不确定长江设计院是否送审。
5、长江设计院举示了码头水域、地形测量图纸,图纸未载明测绘时间。
6、长江设计院举示了2018年5月《巫山成品油码头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详勘)。
7、长江设计院举示了2018年6月的《重庆市巫山县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2018年6月12日,巫山石油公司申报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其中填表说明中第9项为“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审查人处盖章,意见为:“该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8、长江设计院举示了一份2017年12月的《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港口岸线使用方案》。
9、2017年10月份的《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以5-9项巫山石油公司均认为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违反了合同约定。
2019年2月1日,巫山石油公司向长江设计院发送一份《关于终止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相关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由于国家生态政策调整的不可抗力因素,该合同的履行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柳树村胡家湾被划入生态红线区域,该区域范围内无法继续开展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建设工作,需要完善规划手续后另行选址建设,该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无法实际履行。鉴于双方于2019年1月15日在巫山油气基地项目协调会中达成的即行终止《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基于原址建设方案进行的相关工作的一致意见,现我方发出通知:贵方停止履行《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约定的基于原址建设方案的义务及全部相关工作。长江设计院认可收到该份通知,认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长江设计院举示了与巫山石油公司王智勇的QQ聊天记录,在2017年9月11日发送过8月巫山码头地形图资料。与胡金的QQ聊天记录在2017年12月发送过巫山成品油码头及罐区地形图;2019年3月6日发送过巫山工可报告。与胡金的QQ聊天记录在2019年4月份集中发送过案涉项目的资料。与汪飞的QQ聊天记录现在在2019年9月3日发送过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及方案。
2017年8月14日,巫山石油公司向长江设计院支付了64万元。2018年3月14日,长江设计院也已经开具了20.4万元的发票。
庭审中,长江设计院陈述:《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报告》与《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两项没有进行审批,是因为长江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必须补正后才能审批,因巫山石油公司没有补正资料所以没有进行审批。
另查明,长江设计院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具有水运行业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
本院认为:长江设计院与巫山石油公司签订的《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2019年2月1日,巫山石油公司向长江设计院寄出的《关于终止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载明了由于国家生态政策调整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该内容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并非是长江设计院的原因,现在巫山石油公司主张因长江设计院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后续阶段工作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巫山石油公司请求判令长江设计院支付无法进入后续工作造成的损失4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应付的委托服务费的金额。《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及《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巫山石油公司认可收到并得到了批复,虽然抗辩《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批复时间是在终止合同后收到的,但长江设计院在合同终止前已经履行完毕该项内容的审查,上述两项内容的编制费及审查会务费应当支付,根据合同上述两项内容编制费及审查会务费共计34万元。
《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报告》与《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交时间符合合同约定,但未通过审批。长江设计院已经按约定的时间提交了报告,但两项均未通过审批,长江设计院抗辩未通过审批的原因系巫山石油公司未补交资料,但合同约定了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批复,上述两项内容确实未获得批复,巫山石油公司应当支付两项的编制费共计30万元,因未通过审批长江设计院请求支付两项的审查费4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码头水域、地形测量该项内容的提交。长江设计院举示的2017年9月11日的与何林春、王**智的QQ聊天记录显示长江设计院发送过测量范围及分幅图、巫山码头地形图资料,由此看出在2017年9月长江设计院已经完成了码头水域、地形测量的内容。按约巫山石油公司应当支付该项的编制费10万元。
关于《重庆市巫山县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巫山石油公司虽抗辩该份报告是在终止合同后2019年4月收到,但是从2018年6月12日巫山石油公司申报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中可以看出填表的第9项为“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且该项经过了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审查意见为:“该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从以上可以看出在2018年6月份,长江设计院完成了该项报告也已经报送审批。巫山石油公司应当支付该项的编制费和审查会务费共计6万元。
关于《巫山成品油码头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长江设计院未举示证据证明提交给了巫山石油公司报告、送审及取得批复,对于长江设计院请求巫山石油公司支付该项的编制费12万元、审查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港口岸线使用方案》及《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长江设计院现举示的证据显示是在2019年3月6日发送过巫山工可报告、2019年9月3日发送过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及方案,虽然均是在巫山石油公司2019年2月1日寄送了《关于终止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相关工作的通知》后发送,但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不履行已开始咨询设计工作的,应根据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合同费用的一半支付。从长江设计院出具的报告来看,可以认定已经开始了咨询设计工作,巫山石油公司应按阶段合同费用的一般支付。上述两项内容合同费用的一半合计为20万元,巫山石油公司应当支付。
综上,巫山石油公司应当支付给长江设计院的委托服务费为100万元,扣减已支付的64万元,对于长江设计院请求判令巫山石油公司支付委托服务费3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了长江设计院要提交咨询成果或报告后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巫山石油公司付款,现长江设计院仅开具了20.4万元的发票,对于欠付款并未开具发票,巫山石油公司付款并未逾期,故对于长江设计院请求判令巫山石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巫山石油公司应支付的服务费不存在超付,对于巫山石油公司请求判令长江设计院退还多支付的委托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委托服务费36万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350元,原告(反诉被告)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负担12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马晓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