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和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蚂蚁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4736号 原告:北京和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1号楼3层3-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769516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蚂蚁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汉峪金谷A4-4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0551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和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元公司)与被告山东蚂蚁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蚂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蚂蚁公司遵守“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房产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规则,退还和元公司疫情期间已支付的房租共计47837.33元。事实和理由:因办公需要,和元公司承租了蚂蚁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栋××大厦××室的房屋,面积为178.72平方米,承租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合同租期一年,租金为11959.33元/月。详细见附件1租房合同。和元公司已经按照合同规定如期付完了全部房租。由于疫情,为了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房产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根据政策规定,2020年2月、3月租金全免,4、5、6、7月租金减半。和元公司承租的蚂蚁公司该房产符合政策规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蚂蚁公司应退还我方合计4个月房租,金额为47837.33元。和元公司自2020年4月知晓该政策以来,通过微信、电话与面对面等方式与蚂蚁公司租房负责人程某沟通。自2020年8月退租后(该租约于2020年8月到期后,该房屋已经到期退租),和元公司一直联系蚂蚁公司,协商退还疫情房租租金事宜,对方一再拖延。蚂蚁公司联系人自2020年9月28日起不接我方电话,完全失联。该房屋产权归属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月起我方通过拨打12345市长热线的方式,联系到济高控股房租补贴负责人,声称他们也联系不上蚂蚁公司。他们相互推诿,不想解决问题。综上,和元公司认为蚂蚁公司这种推诿回避不接电话等行为,直接造成了我方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蚂蚁公司未作答辩。 和元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7日,和元公司(乙方)与蚂蚁公司(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蚂蚁公司将位于济南高新区××栋××层××房屋出租给和元公司使用,房屋面积为178.72平方米。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1日。租金为143512元每年,每6个月为一期支付租金,每期支付71756元,履约保证金11959元。合同签订后,蚂蚁公司按约交付房屋,和元公司按约支付全部租金143512元,双方合同履行期满后自动解除。 另查明,涉案房屋产权人为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和元公司向本庭提交说明,济南高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改944号》发文要求,全部落实了疫情期间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和元公司与蚂蚁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二者均为小微企业。 本院认为,和元公司与蚂蚁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改投资[2020]94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明确,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属于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免收今年第一季度房产租金,减半收取二季度房产租金的基础上,延长房租减免政策,将减半征收房租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第(五)项明确,对不直接与房产所有权归属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减免政策。本案中,和元公司作为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求减免房租47837.33元计4个月租金,按照上述文件2020年度第一季度免除,第二、三、四季度减半收取的精神,和元公司的主张低于该标准,即使蚂蚁公司作为转租方存在经营等其他成本,其享受的减免也应超过了上述47837.33元,故本院对和元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蚂蚁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蚂蚁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和元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金47837.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8元,由被告山东蚂蚁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熙明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