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豪特热力设计有限公司

黑龙江豪特热力设计有限公司、根河市河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785民初465号
原告:黑龙江豪特热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3517号星光耀二期办公B座1301室。
法定代表人:曹体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宏红,女,内蒙古暄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根河市河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中央路东河堤1号。
法定代表人:张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福亭,副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豪特热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豪特公司)与被告根河市河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西投资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豪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宏红,被告河西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福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豪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河西投资公司支付黑龙江豪特公司设计费143.5万元;2.依法判令河西投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黑龙江豪特公司违约金210.8008万元;3.从2022年6月2日起,以143.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一、2016年7月8日,河西投资公司与黑龙江豪特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黑龙江豪特公司负责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双方约定设计费用228万元,支付方式为: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支付设计费的40%,锅炉安装完成支付设计费的30%,竣工验收支付设计费的20%,剩余的10%于运行一个采暖期后交付,黑龙江豪特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截止到2021年5月18日河西投资公司仅支付了141.2万元,剩余86.8万元设计费未支付;二、2018年6月25日,黑龙江豪特公司与河西投资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1(汽水换热站),黑龙江豪特公司负责汽水换热站建筑、结构、工艺及电气自控;改造电厂输灰系统;新建电厂和锅炉房之间桥廊的设计,双方约定设计费用42万元,支付方式为:1.双方签订合同后河西投资公司支付设计费的30%即12.6万元;2.黑龙江豪特公司交付全部施工图后三天内,河西投资公司支付设计费的60%即25.2万元;3.施工完成后三天内,河西投资公司支付设计费的10%即4.2万元。黑龙江豪特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
工作,2018年12月施工完成,截止到2022年5月18日,河西投资公司支付12.6万元,剩余29.4万元设计费未支付。三、2018年7月20日,黑龙江豪特公司与河西投资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3(汽水换热站可行性研究报告),黑龙江豪特公司负责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建设工程(汽水换热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设计,双方约定设计费用6.3万元,支付方式为:1.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河西投资公司支付2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2.黑龙江豪特公司提交可研文本后三日内,河西投资公司支付3万元;3.可研报告通过主管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三日内,河西投资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1.3万元,黑龙江豪特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截止2022年5月18日,河西投资公司未支付6.3万元设计费。四、2019年7月17日,黑龙江豪特公司与河西投资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2(换热站二级网),黑龙江豪特公司负责对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建设工程(供热管网二级网)设计,双方约定设计费用21万元,支付方式为:1.双方签订合同后河西投资公司支付设计费的30%即6.3万元;2.黑龙江豪特公司交付全部施工图后三天内,河西投资公司支付设计费的70%即14.7万元,黑龙江豪特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截止2022年5月18日,河西投资公司未支付设计费21万元。2016年7月8日起,黑龙江豪特公司与河
西投资公司共签订4份合同,设计费总额297.3万元,河西投资公司支付153.8万元,至今仍有设计费143.5万元未支付。根据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河西投资公司应按时向黑龙江豪特公司支付设计费,逾期支付河西投资公司应承担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2022年6月1日,河西投资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为210.8008万元,河西投资公司侵害了黑龙江豪特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河西投资公司辩称,河西投资公司对黑龙江豪特公司的诉讼内容有异议,1.合同中约定设计内容包括初步设计、含概算,在实际中没有;2.合同中约定要有施工图预算,实际设计中没有;3.设计图纸包括竣工图,竣工图只有管网部分和土建部分,土建部分只有电子版,无蓝图,无设备部分竣工图;4.合同约定锅炉安装完成后,运行一个取暖期,支付尾款22.8万元,实际未运行;5.合同约定对社区12个换热站进行设计,实际仅设计6座,其他未进行设计。河西投资公司拒绝支付黑龙江豪特公司申请的利息,视为此设计是不完整的设计,设计并未完成,设计费支付,利息不支付,而且所有图纸未进行盖章,导致河西投资公司无法验收,待所有图纸盖章签字后,河西投资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黑龙江豪特公司提交的证据:第一组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份,证明黑龙江豪特公司与河西投资公司于2016年7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代木能源集中供热项目设计,合同金额228万元,合同第二条约定分项目名称和付款进度;第三条约定河西投资公司应提交的资料和文件名称;第五条约定设计费支付付款进度表;第七条第二款约定河西投资公司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电子回单二页,证明河西投资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已付款91.2万元,2020年2月28日已付款50万元;3.设计费付款进度说明一份,证明截至2022年5月31日尚欠尾款86.8万元,应付时间2020年7月1日,逾期支付701天,应付违约金121.6936万元;4.竣工报告一份,证明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工程实际竣工时间2019年12月30日;5.工程验收签到表一份,河西投资公司工程负责人发给黑龙江豪特公司负责人,证明疫情原因黑龙江豪特公司无法参加;6.施工记录及工期说明一份,证明黑龙江豪特公司按河西投资公司提供的图纸和要求在2019年12月31日完成工程设计。
河西投资公司质证意见,合同与大林公司核对后认定,原件在大林公司。
本院认证意见,黑龙江豪特公司与河西投资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竣工报告系双方当
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电子回单客观真实构成自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设计费付款进度说明及工程验收签到表与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施工记录及工期说明系黑龙江豪特公司单方出具的说明亦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不予采信。
第二组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汽水换热站)一份,证明黑龙江豪特公司与河西投资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建设工程(汽水换热站)项目,合同金额42万元;合同第八条约定设计费付款进度和数额;第九条9.1.4河西投资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根河设计费付款明细截至2022年5月31日一份,证明此项工程已付12.6万元,尚欠29.4万元;应付时间2019年1月1日,逾期支付1248天,应付违约金73.3824万元;3.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明河西投资公司在2018年12月27日付款12.6万元;4.施工记录及工期说明一份,证明合同项下工程2018年7月25日提供给河西投资公司全套图纸,黑龙江豪特公司于2018年12月施工完成。
河西投资公司质证意见,合同与大林公司核对后认定,原件在大林公司。
本院认证意见,黑龙江豪特公司与河西投资公司签订的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汽水换热站)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电子回单客观真实构成自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河设计费付款明细、施工记录及工期说明系黑龙江豪特公司单方出具明细及说明亦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不予采信。
第三组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汽水换热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证明黑龙江豪特公司与河西投资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建设工程(汽水换热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金额6.3万元,第八条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合同第九条9.1.4河西投资公司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设计费付款明细一份,证明此项工程至今未付,黑龙江豪特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违约金截至到2022年5月31日,逾期付款1248天,应付15.7248万元;3.业绩完成证明一份,证明黑龙江豪特公司于2018年12月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工作,满足合同中的各项要求;4.施工记录及工期说明一份,证明黑龙江豪特公司于2018年12月完成工程的可行性报告。
河西投资公司质证意见与前述一致。
本院认证意见,黑龙江豪特公司与河西投资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汽水换热站)可行
性研究报告、业绩完成证明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设计费付款明细、施工记录及工期说明与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第四组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换热站二级网)一份,证明黑龙江豪特公司与河西投资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签订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建设工程(换热站二级网)设计合同,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金额21万元,第八条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合同第九条9.1.4约定河西投资公司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根河市设计费付款明细截至2022年5月31日一份,证明此项工程至今未付;黑龙江豪特公司自2019年9月1日按照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截至到2022年5月31日逾期付款1005天,违约金应付42.21万元;3.施工记录及工期说明一份,证明黑龙江豪特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完成合同义务。
河西投资公司质证意见与前述一致。
本院认证意见,黑龙江豪特公司与河西投资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换热站二级网),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设计费付款明细、施工记录及工期说明系黑
龙江豪特公司单方出具明细及说明亦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不予采信。
第五组证据:律师费相关证据,1、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明黑龙江豪特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转账内蒙古暄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费1万元;2022年5月22日转账内蒙古暄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费4万元;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一份,证明黑龙江豪特公司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3.内蒙古增值税普票一份,证明内蒙古暄诚律师事务所收到黑龙江豪特公司的律师费5万元。
河西投资公司质证意见,律师费相关收费标准不发表意见。
本院认证意见,对以上证据真实性认可。
河西投资公司围绕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第一组证据:《项目移交书》《关于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移交有关问题的说明》《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工程(交接材料清单)》《2018年市政府第十一次党组会议纪要[2018]12-1号》上述材料写明1.由根河市住建规划局为此项目代建并开展前期工作;2.将项目建设主体变更为根河市大林公共事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2018年5月14日由副市长贾德春主持召开会议决定,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由根河市住建规划局移交给根河市大
林公共事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明项目前期推进由住建局承担,2018年5月2日,经政府第十一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将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建设主体变更为根河市大林公共事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5月19日由住建局正式移交给大林公司。
第二组证据:《研究大林公司近期重点工作事宜备忘录(2018年6月25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工程相关事宜[2018]83-1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大林公司重点工作事宜[2018]71-1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重点项目管理相关事宜[2018]146-1号》《根河市人民政府党组2019年第三次会议纪要(根政党组[2019]7-1号)》《根河市人民政府党组2019年第八次会议纪要(根政党组[2019]11号)》《中共根河市人民政府党组2021年第十八次会议纪要(根政党组[2021]17号)》,上述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多次提及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工程由大林公司负责、抓好落实、具体落实。2021年第十八次党组会议纪要写明“将根河市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工程资产划转至根河市大林公共事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后续过程一直是由大林公司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组证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汽水换热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汽水换热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二)蒸汽管网及电气》《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工程量统计表》,上述三份合同均由大林公司副总经理王建增签署。统计表建设单位负责人栏由大林公司王建增签字。证明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接由大林公司负责。
第四组证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关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申请(根投字【2018】49号)》,上述材料写明城投公司授权高福亭办理退还黑龙江豪特公司的履约保证金,证明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接由大林公司负责。
第五组证据:《关于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热源及管网建设(一期)工程施工合同不符情况说明》该说明有大林公司王建增签字,证明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接由大林公司负责。
第六组证据:《关于使用河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办理管网工程验收手续的函》《关于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建设工程—汽水换热站项目、输煤栈桥及天桥项目、烟囱项目延期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说明》《关于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服务费的说明》,上述材料均有大林公司盖章,证明河西投资公司根据大林公司要求协助其完善手续、申请资金。
第七组证据:《关于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热源及管网建设(一期)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关于根
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工程管网铺设工程毁坏官场大理石路面申请恢复的请示》《关于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林海街大军汽修厂阻碍施工的情况说明》《关于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热源及管网建设(一期)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关于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锅炉安装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上述文件均有大林公司王建增签字。证明河西投资公司根据大林公司要求协助其完善手续、申请资金。河西投资公司提供以上七组证据,证明当时以河西投资公司的名义与黑龙江豪特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实际上是大林公司实施的,河西投资公司只是根据市政府要求完成申报手续。
黑龙江豪特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的问题不认可,因均为复印件,无法核对其真实性,要求提供原件。
本院认证意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汽水换热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汽水换热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确认,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8日黑龙江豪特公司与河西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项目: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工程,合同约定: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费228万元,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施工图审查合格,支付91.2万元、锅炉安装完成,支付68.4万元、竣工验收,支付45.6万元、运行一个采暖期,支付22.8万元。第七条违约责任7.2河西投资公司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黑龙江豪特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019年12月30日,河西投资公司签订竣工报告,实际竣工日期:2019年12月30日。2018年6月29日,河西投资公司支付设计费91.2万元,2020年2月28日,河西投资公司支付设计费50万元,本合同河西投资公司欠付黑龙江豪特公司设计费86.8万元。
2018年6月25日黑龙江豪特公司与河西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项目: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建设工程(汽水换热站),合同约定:第七条费用,本合同设计费42万元,第八条支付方式,8.1双方签订合同后河西投资公司支付设计费的30%为12.6万元、8.2黑龙江豪特公司交付全部施工图后三天内,河西投资公司支付设计费的60%为25.2万元、8.3施工完成后三天内,河西投资公司支付设计费的10%为4.2万元。第九条双方责任9.1.4河西投资公司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黑龙江豪特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018年12月27日,河西投资公司支付设计费12.6
万元,本合同河西投资公司欠付黑龙江豪特公司设计费29.4万元。
2018年7月20日黑龙江豪特公司与河西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项目: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建设工程(汽水换热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约定:第七条费用本合同设计费6.3万元,第八条支付方式:8.1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河西投资公司支付2万元作为定金、8.2黑龙江豪特公司提交可研文本后三日内,河西投资公司支付3万元、8.3可研报告通过主管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三日内,河西投资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即1.3万元。第九条双方责任9.1.4河西投资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黑龙江豪特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018年12月河西投资公司出具业绩完成证明,本合同河西投资公司欠付黑龙江豪特公司设计费6.3万元。
2019年7月17日,黑龙江豪特公司与河西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项目: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建设工程(换热站二级网),合同约定:第七条费用本合同设计费21万元,第八条支付方式:8.1双方签订合同后河西投资公司支付设计费的30%为6.3万元、8.2黑龙江豪特公司交付全部施工图后三天内,河西
投资公司支付设计费的70%为14.7万元。第九条双方责任9.1.4河西投资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黑龙江豪特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本合同河西投资公司欠付黑龙江豪特公司设计费21万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黑龙江豪特公司与河西投资公司签订以上四个《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该合同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诚信地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付款情况,河西投资公司支付了前期部分工程款,双方应继续履行后续的合同义务,河西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案涉逾期付款违约金计付标准问题。河西投资公司主张同意支付设计费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且认为设计费计算过高。本院认为,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损失基础进行判断。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鉴于黑龙江豪特公司系商业主体,其未收回设计款
达143.5万元,对公司运营会造成一定影响,故其损失客观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河西投资公司逾期支付设计款数额为143.5万元,如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违约一年的违约金约为欠付设计款总额的73%。在黑龙江豪特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应认定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付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由于河西投资公司逾期不支付设计款存在违约和过错,综合考虑黑龙江豪特公司实际损失客观存在,在兼顾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的情况下,本院酌定本案违约金年利率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根据合同约定,运行一个采暖期,河西
投资公司即应该将此合同设计费全部给付黑龙江豪特公司,黑龙江豪特公司主张应付款时间为2020年7月1日,本院予以确认。截止2022年5月31日,逾期天数为699天,河西投资公司应向黑龙江豪特公司支付设计费86.8万元及违约金24.6017万元。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汽水换热站)可行性研究报告,2018年12月,河西投资公司出具业绩完成证明,根据合同约定,可研报告通过主管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三日内即应该将此合同设计费全部给付黑龙江豪特公司,黑龙江豪特公司主张应付款时间为2019年1月1日,本院予以确认。截止2022年5月31日,逾期天数为1246天,河西投资公司应向黑龙江豪特公司支付设计费6.3万元及违约金3.1829万元。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汽水换热站),黑龙江豪特公司主张于2018年12月工程施工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换热站二级网),黑龙江豪特公司主张于2019年8月15日提供给河西投资公司全套图纸,黑龙江豪特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本院难以采信,根据根河市主城区及敖鲁古雅乡代木能源集中供热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可作为对竣工时间的基本确认,本院予以固定。可认定上述二合同于2019年12月30日完成。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汽水换热站),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后三天内,河西投资公司即应该将此合同设计费全部给
付黑龙江豪特公司,则应付款时间为2020年1月2日,截止2022年5月31日,逾期天数为879天,河西投资公司应向黑龙江豪特公司支付设计费29.4万元及违约金10.4786万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换热站二级网),根据合同约定:交付本合同全部施工图后三天内,河西投资公司即应该将此合同设计费全部给付黑龙江豪特公司,则应付款时间为2020年1月2日,截止2022年5月31日,逾期天数为879天,河西投资公司应向黑龙江豪特公司支付设计费21万元及违约金7.4847万元。
截止2022年5月31日,河西投资公司应向黑龙江豪特公司支付设计款(86.8+6.3+29.4+21)143.5万元及违约金(24.6017+3.1829+10.4786+7.4847)45.7479万元。黑龙江豪特公司主张从2022年6月2日起,以143.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调整为自2022年6月2日起以143.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黑龙江豪特公司主张律师费问题:四份合同中均未约定律师费负担条款,且并非本次诉讼必要费用,故对黑龙江豪特公司主张律师费不予支持。
关于河西投资公司辩称中认为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竣工报告可以认定河西投资公司已经对黑龙江豪特公司有关的设
计进行使用并施工,视为河西投资公司对设计的认可,对其抗辩理由,亦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河西投资公司提交证据主张承担义务的主体应为大林公司的问题:大林公司不是案涉合同的签约主体,在案涉合同中非合同相对人,河西投资公司作为上述四份合同的签订主体享有合同权利并应履行合同义务,故对河西投资公司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根河市河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豪特热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43.5万元及违约金45.7479万元;
二、自2022年6月2日起以143.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豪特热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44.06元,减半收取计17572.03元,由被告根河市河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86元。由原告黑龙江豪特热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186.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宝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雪
书 记 员 孟繁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