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1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州晟源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4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人员。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8)粤0106民初22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并非《撤销分公司的约定及合同协议》及《撤销分公司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上述协议系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即便上述合同中约定向原审被告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只能约束该合同的相对方即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约束上诉人。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在协议中“向晟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考虑到被上诉人在与原审被告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中把非合同相对方的上诉人作为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管辖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已实际侵害上诉人的诉讼权益,这对上诉人明显有违公平。因此,本案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将非合同相对方的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驳回,属适用法律错误。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是本案的被告,其户籍地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上诉人在广州市也未有办理居住证,广州市并非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因此,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由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