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4民初1081号
原告:***,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竹溪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9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052603938R。
法定代表人:董文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大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竹溪办事处。
被告:孟磊,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竹溪县。
原告***与被告十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竹溪办事处、孟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封晓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