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峰,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博佳,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2018年9月10日***书写的申请书可以证明其系自行申请离职,原审法院以双方均不能证明己方主张为由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9月10日***书写的申请书记载:“本人***是永威时代中心项目部水暖工程师。因本人现下岗,现申请公司给继续交养老保险两个月(九月十月份),所有费用都是本人自己交付,让公司给帮办一下。”***填写的《员工离岗手续会签表》中离岗原因一栏为空白,上述两份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系主动辞职,因***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文军
审 判 员 吴 鹏
审 判 员 刘立革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谷晓刚
书 记 员 李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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