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03民初4072号
原告: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西段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同,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强,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陕西凯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夏家庄62号。
法定代表人:张孜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肖,男,系该公司法务,住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清华科技园A510。
第三人: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中段长安大学本部基础部楼内。
法定代表人:周玉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女,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第三人: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男,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糜家桥新村。
原告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安市政)起诉西安市碑林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碑林城管),第三人陕西凯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路)、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大学研究院)、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政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碑林城管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强、王笑,第三人凯达公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肖,长安大学研究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第三人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市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桥梁剩余维修加固等费用合计974958元及利息290828.63元(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8年10月23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被告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18日,碑林区市容园林局使用的东二环互助路立交桥下堆放的木质景观花盆等可燃物突发大火,导致桥梁墩柱、梁体以及桥上隔音板及照明线路等损坏严重。当晚,原告连夜对烧损污染的隔音板进行更换、擦洗,并对受损墩柱及梁体进行了初步检测。10月19日原告委托西安长大公路检测中心完成对过火墩柱及梁体的专项检测;10月23日晚原告对该桥进行了荷载试验,10月24日原告组织召开互助路立交桥梁安全专项检查专家会,对该桥火灾受损情况进行讨论,形成专家意见。11月6日原告组织召开“互助路立交火灾后检测评定报告及加固方案评审会”,基本同意检测报告及加固方案并提出了相关措施建议。11月22日原告与第三人长安大学研究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13年3月,原告与碑林区市容园林局签订《工程付款计划》,对桥梁维修、设计、监理等费用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3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陕西监理签订了《监理技术服务合同》。2013年4月该维修工程完工。维修工程总费用为173.4134万元;其中,隔音板更换擦洗4.0779万元,专项检测和试验17万元,加固设计方案9万元,桥梁加固142.8038万元,工程监理3.692万元。碑林园林局2012年至2014年累计付款79.0779万元,其余款项未能支付,原告多次进行催收未果。2015年7月,碑林区园林局职责并入被告碑林城管。2016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互助路立交火灾后加固工程尾款结算的函》,向被告进行催收,但被告均予以推诿。2018年7月6日第三人凯达公路以原告未能全部支付工程款为由,将原告起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庭审期间,原告要求追加被告碑林城管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因被告不愿参加诉讼导致纠纷无法解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碑林城管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被告只是摆放花卉,而未使用,不应承担案涉事故的责任。原告负有桥梁管理义务。双方并未达成付款计划协议,被告只是向原告提交了承担自己责任范围内的付款计划,被告承担的只是加固维修费用,不包括其他费用。
市容局出具的还款计划是有范围的,只是承担工程款的加固费用,付款的前提是完成决算,合同是否真实发生无法证明。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是三个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是同一主体。监理中心付款有公章,表明是一个独立主体。市容局在2013年出过一份付款计划,之后再无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其在2013年3月5日之后向碑林区市容园林局或被告主张过权利。原告提供2016年12月12日的签收单,无法证明其是原件,依据证据规则,不应被采信。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已过。碑林区市容园林局也可能存在错付的情形,被告有权要回。关于证人证言,证人说有发票。原告在举证时没有提交发票,提交的收据没有合同佐证是否真实发生,请法庭裁判。
第三人凯达公路称,无意见。
第三人长安大学研究院称,无意见。
第三人陕西监理称,无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1日,西安市政向碑林区市容园林局发《市政管函(2012)36号》,该函主要内容为:10月18日下午,你局使用的我市东二环互助路立交桥下空间突发大火,导致该桥部分设施损坏,主体结构受损。2012年11月6日,原告邀请专家评审,形成《西安市互助路立交火灾后检测评定报告及加固方案评审意见》,该意见主要内容:互助路立交火灾后,受火混凝土强度降低显著,荷载试验表明,部分挠度及应变校验系数大于1,结构安全储备不足,应采取加固措施。桥梁加固方案基本可行,建议对加固材料和施工工艺等进一步优化。
2012年10月29日,西安长大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向原告出具《互助路立交火灾后检测报价清单》,该清单载明:火灾后检测评定费+荷载试验费共计172160元,最终综合报价170000元。2012年11月,西安长大公路工程检测中心作出《西安市互助路立交承载力评定报告》。
2012年11月20日,原告西安市政内设机构西安市市政桥梁监测中心与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就互助路立交桥火灾后结构加固工程进行设计,设计费9万元。
2012年11月23日,西安市政向碑林市容园林局发函,该函主要内容为:火灾导致该桥照明设施损失250540.04元、隔音板损失53187.97元、附属设施损失共计303728.01元。桥梁主体结构受损情况:桥下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致使该桥第1-3孔梁底局部混凝土表面疏松、爆裂,梁底普遍产生微裂缝,受损区梁底混凝土强度降低25%。同时过火区域支座损伤严重。该桥检测费17万元,加固方案设计费9万元、加固维修费用160.0105万元,共计186.0105万元。对损毁的桥梁附属设施及受损的桥梁主体结构,你局应承担设施修复赔偿责任,请立即落实维修、检测和加固费用共计216.383301万元。
2013年3月1日,原告西安市政内设机构西安市政设施管理局桥梁监测中心与第三人凯达公路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互助路立交维修加固工程。工程内容:对互助路南起第二孔梁进行加固,对1、2#墩进行加固,对1、2#墩支座予以更换。承包总价1396435元。2013年4月25日,凯达公路作出《互助路立交维修加固工程结算表》,2013年5月15日,西安市政设施管理局桥梁监测中心签署上述结算表。陕西监理对上述施工进行监理,监理费总额36920元。
2013年3月5日,碑林区市容园林局向西安市政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该《还款计划》主要内容为:东二环互助路立交桥加固维修工程事宜还款计划:首次支付工程总价的30%。工程过半支付工程总价的20%。工程完工决算结束支付工程总价的尾款。
2015年11月26日,西安市碑林区委、区政府印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区城市管理局”,将“区市容园林局”职责并入新成立的“区城市管理局”。
2016年12月12日,原告向碑林城管发函,要求结算尾款。该函主要内容为:2013年3月碑林市容园林局签认工程付款计划,我局桥梁监测中心与施工方凯达公路、陕西监理分别签订工程合同,工程于2013年4月完工。该工程合同金额总计173.4134万元,碑林园林局在2012年至2014年间分四次分别于2012年12月拨付40779元,2013年3月拨付30万元,2013年4月拨付15万元,2014年2月拨付30万元。拨付工程款合计79.0779万元,仍拖欠工程款项94.3355万元。被告碑林城管不认可该函签收情况,申请就签收表中“杨君”签字是否为“书写形成”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西法大司鉴中心(2019)文鉴字第407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载明:材料签收人“杨君”签名笔迹是书写形成。鉴定费9700元,碑林城管已支付。
2018年7月6日,凯达公路将西安市政诉至本院,要求西安市政支付工程款828038元及利息202869元(以828038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13日起至今的利息202869元)以及诉讼费。本院审理后作出(2018)陕0103民初118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2013年3月1日,凯达公路、西安市政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金额为1428038元,于2013年4月、9月被告支付600000元,尚拖欠828038元。判决主文: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后被告西安市政给付原告凯达公路工程款828038元,并支付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
庭审中,原告西安市政明确其诉讼请求明细为:其向被告发函确认总额为173.4134万元,已付79.0779万元。凯达公路起诉后,法院(2018)陕0103民初11839号生效判决确认施工费用为142.8038万元,加上隔音板更换擦洗费用4.0779万元、专项监测和试验17万元、加固设计方案9万元、监理3.692万元。所以总金额变更为176.5737万元,扣除已经给付的79.0779万元之后为起诉状中的974758元。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焦点问题。一、本案原告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二、被告碑林城管有无付款义务。三、碑林园林局出具的《付款计划》约定的付款范围?是否只包含加固费用?四、付款义务人应当付款数额,是否包含利息?五、本案付款是否以决算为前提?六、本案是否超出诉讼生效?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西安市政设施管理局桥梁监测中心系西安市政的内设机构,该内设机构代表西安市政签署相关协议,本院(2018)陕0103民初11839号判决书亦确认西安市政系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且碑林区市容园林局所出具《还款计划》的相对方亦为西安市政,故原告西安市政在本案中的主体身份适格。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碑林园林局并入碑林城管,其权利义务应由碑林城管承继。而碑林区市容园林局所出具《还款计划》认可其还款义务,故该义务应由碑林城管承继。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碑林区市容园林局出具的《还款计划》约定的付款范围?是否只包含加固费用?上述《还款计划》文本为:东二环互助路立交桥加固维修工程事宜还款计划:首次支付工程总价的30%。工程过半支付工程总价的20%。工程完工决算结束支付工程总价的尾款。该《还款计划》未明确仅就“加固费用”付款,被告碑林城管应就还款计算中载明的“工程总价”系“加固费用”举证佐证,但被告碑林城管未就该事项举证。且,隔音板更换擦洗费用、专项监测和试验费、加固设计方案费用、监理费用、加固费用与本案加固费用系同一工程产生的必要费用,故对于被告碑林城管辩称“还款计划”仅约定加固费用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付款义务人应当付款数额,是否包含利息?本案加固施工费用为142.8038万元、隔音板更换擦洗费用4.0779万元、专项监测和试验17万元、加固设计方案9万元、监理3.692万元,故总金额176.573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79.0779万元之后所剩余数额,原告所主张的数额974758元未超出上述数额。关于利息一节,本院(2018)陕0103民初11839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西安市政还应向凯达公路支付工程款828038元,并支付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故关于该部分费用及利息,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本院予以支持。其余款项的利息,无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同时,因生效判决已确认工程款项数额,故对被告辩称的应以决算为付款条件的答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2016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诉讼时效自当日予以重新计算,故对于被告该答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加固施工费、隔音板更换擦洗费、专项监测和试验费、加固设计方案费、监理费合计974758元,并就上述费用974758元中的828038元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其余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2元、鉴定费9700元,诉讼费合计25892元由被告碑林城管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西安市政已预交,被告碑林城管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西安市政案件受理费16192元。鉴定费9700元被告碑林城管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 飞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人民陪审员 邓小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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