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辉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恒辉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102执27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辉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32-1号2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76625120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绿谷大道238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6835402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辉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02民初2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恒辉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7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已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丽国用2013第5090号),已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处置,本院已发送参与分配函,参与执行款的分配。截至2019年8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恒辉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102执27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