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上虞丰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绍兴上虞丰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畅易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12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告:绍兴上虞丰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绍兴市上虞区**乡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79337750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畅易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588号天珑广场10幢250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4MA2RXRQ5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13230855XK。 法定代表人:**全,董事长 被告:***酒业(中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天鹅湖路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0MA2RAYX88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绍兴上虞丰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畅易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