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万顺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703民初713号 原告:武汉万顺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康魅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葛店开发区建设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万顺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万顺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万顺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武汉万顺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