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财保91号
解除申请人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葛店开发区建设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遇晓璟、***,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鄂0703财保22号民事裁定,冻结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556.62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所承建的工程质量存在争议,应参照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鄂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约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仲裁机构仲裁。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鄂0703民初134号民事裁定,驳回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鄂07民辖终17号民事裁定,撤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3民初134号民事裁定;驳回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认为,(2020)鄂07民辖终17号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继续保全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将损害其权益。解除申请人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申请人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556.62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财产保全申请费1943元,由被申请人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