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财保22号
申请人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556.6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财产。申请人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XXXX)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556.6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晓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兰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