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民初14号
申请人: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229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遇晓璟,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昱晴,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葛店开发区建设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王瑜辉,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红春
审 判 员 刘 刚
人民陪审员 严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迪
书记员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