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

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7民初6540号
原告: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38号院1号楼10层1051。
法定代表人:章惠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1-169。
法定代表人:何自全。
原告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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