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

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北京双天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2民初17425号
原告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章惠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力,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佳鑫,男,汉族,1987年11月19日出生,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实际居住地本市朝阳区十里堡西里118楼1310室。
被告北京双天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姚宏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存,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波,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视达公司”)诉被告北京双天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天时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张蕾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张杰、华志芳,并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警视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力、李佳鑫,被告双天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永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警视达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355000元,并赔偿损失608934.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DELLR820E5-4640*2/8G*2/300G
SAS2.5(15K)*2/DAD/H310/750冗余/远程管理企业版授权,全新原厂正品服务器29台,单价54200元,总价1571800元。合同约定,如货物存在质量、渠道等问题的,被告应负责立即更换。被告自收到原告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法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应无条件接受原告退货的要求。被告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厂原装的合格产品,并应该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型号、规格、质量及性能要求,符合国际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标准。合同签订后,被告提供了29台服务器,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在向供货的业主方(石家庄地铁3号线)安装调试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提供产品的型号和约定的完全不同,服务器的电源也不是原装,部分产品已经出现了问题,联系戴尔售后,其表示产品型号与出厂型号不符,不负责保修。被告私自更换产品型号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并承担因更换所产生的费用,被告至今未做解决。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双天时代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安装在石家庄地铁站的DELL服务器,不能确认就是被告供货的服务器;2、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产品,都是原厂DELL的服务器,在其外包装上都有明确的产品序列号、快速服务代码和产品的详细配置单,在被告交货时原告应当将产品的序列号和配置一一核实后才出具收货单,并据此结算;3、原告已经对被告交付的货物予以验收,并签署了验收单,并在给被告结算货款时收回了验收单;4、原告应当提供被告的到货清单和本批次设备对应的序列号,就完全可以查清原告供货是否与合同约定不符;5、原告的设备现已经石家庄地铁验收,原告也并未提供货物存在质量、渠道等问题以致无法通过第三方验收的证据,因此,不适用合同第六条第2款的更换和退货条件;6、本案的原告和被告都是电子产品领域专业的供应商和采购商,都有较强的技术判断和识别能力,在交付之初就应当发现供货设备不符,而不是在安装运营之后才发现;7、原告提供的损失证据与本案无关;8、原告在发出律师函后还与被告订货,被告也按照约定供货给了原告,而且,所供货物的外包装上都有明显的产品序列号和配置清单,原告都是按这些产品包装信息进行验收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警视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产品采购合同;
2、发票及付款凭证;
3、服务器查询记录;
4、律师函;
5、报价单;
6、电源查询记录;
7、实物硬盘;
8、7月13号的货物签收单;
9、原告与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
10、中铁建给原告开具的收货证明;
11、实物照片。
被告双天时代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8、9、10、1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据3、5、6、7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本院对警视达公司提交的证据1、2、4、8、9、10、1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提交的证据3、6、7,原告的证明目的是涉案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的约定,与事实相符,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其提交的证据5,为原告就涉案产品的更换所需费用进行的市场询价,符合惯例价格适当,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双天时代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设备安装情况录像;
2、照片;
3、4台货物签收单(原件);
4、增值税发票;
5、4份快递单;
6、被告与日嘉美威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
原告警视达公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1、3、5、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全部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因为与本案无关联。
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1、3、5、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2,因为与本案无直接关联而不作确认。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予以确认:
2016年2月2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产品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DELL原厂服务器29台,规格型号为R820E5-4640*2/8G*2/300GSAS2.5(15K)*2/DAD/H310/750冗余/远程管理企业版授权,单价54200元,合同总价1571800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提供的有效单据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50%,设备全部到货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有效单据后30天内向乙方支付余下的50%;有效单据具体为乙方开具的17%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代表签收的到货签收单。关于到货时间及地点双方约定,乙方将合同货物于2016年3月20日前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陈各庄村。关于货物的验收方式双方约定,甲乙方验收并签署书面验收证明,如货物存在质量、渠道等问题以致无法通过第三方验收的,乙方应负责立即更换;乙方自收到甲方更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法提供符合验收条件产品的,应无条件接受原告的退货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厂原装的合格产品,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型号、规格及性能要求,符合国际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标准。乙方提供全部设备2年免费质保(质保期从业主最终验收合格后开始算起),在设备到货签收之日到业主最终验收合格期间,乙方设备若因质量问题应无条件更换;在质保期内,乙方须在接到甲方口头或书面通知24小时内给予响应,72小时内到工程地点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设备。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29台D××服务器,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在其供货的业主方(石家庄地铁3号线)安装调试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所提供的产品的型号和约定的不同。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指出2016年6月13日原告发现被告供应的产品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原厂产品等问题,要求被告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并承担因更换所产生的费用。被告收到上述律师函,但并未作出回应。
原告经过市场询价,服务器重新安装系统费用为每台320元,监控厂家软件安装费用为每台1××元,监控软件重新调试费用为每个现场18700元。按此报价原告如更换25台服务器,重新安装的费用总计为608934.5元。
另查,2015年12月18日,原告与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签订有《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通信系统采购项目(3609标段)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车辆段、停车场、车站安防系统、公安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分包采购合同》,采购货品当中包含29台D××服务器(CPU为XeonE5-4640,2.4G,8核,实配2个;硬盘为2个300G10KrpmSAS热插拔硬盘)。2016年3月25日,中国铁建电气化局石家庄地铁3号线项目经理部的工作人员签收了25台上述DELLR820服务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石家庄地铁3号线项目上安装的25台D××服务器,是否是被告向原告所供应之货物;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退货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石家庄地铁3号线项目上安装的25台D××服务器,是否为被告向原告所供应之货物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关于货物的验收方式双方约定,甲乙方验收并签署书面验收证明,如货物存在质量、渠道等问题以致无法通过第三方验收的,乙方应负责立即更换;乙方提供全部设备2年免费质保(质保期从业主最终验收合格后开始算起),在设备到货签收之日到业主最终验收合格期间,乙方设备若因质量问题应无条件更换。因此,关于涉案货物质量是否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提供了其与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通信系统采购项目(3609标段)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车辆段、停车场、车站安防系统、公安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分包采购合同》,采购货品当中包含29台D××服务器,其硬盘和CPU的型号与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的标的物一致。因此,被告现在主张原告提供并安装在石家庄地铁3号线项目上的25台D××服务器,并非为被告向原告所供应之货物,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没有提交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双方签署的书面验收证明,也没有证明其向原告提供的货物已经通过了第三方验收合格,故对被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告在收到货物的同时即可完成验收,与合同约定及服务器的检验程序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告主张涉案服务器只能在上电后进行检验的意见,符合服务器的检验程序,本院对其予以采信。
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退货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供并安装在石家庄地铁3号线项目上的25台D××服务器,与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的服务器的型号不符,而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如货物存在质量、渠道等问题以致无法通过第三方验收的,乙方应负责立即更换;乙方自收到甲方更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法提供符合验收条件产品的,应无条件接受原告的退货要求。而原告在2016年6月29日即向被告发出了要求更换涉案货物的律师函,而被告未能在10日内予以更换,也未与原告达成其他的和解意见,故对原告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原告通过市场询价确定25台D××服务器重新安装的费用为608934.5元,价格适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双天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一百三十五万五千元,并赔偿损失六十万八千九百三十四元,同时原告将25台D××服务器退回被告北京双天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北京双天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零二十六元,由被告北京双天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华志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边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