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06民初8018号
原告:和宇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2003、1801、180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和宇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宇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原告和宇公司与被告***对以下第五、六项有异议,其他项目无异议。
一、申请仲裁时间:原告和宇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二、仲裁请求:1、确认原告和宇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被告***向原告和宇公司返还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工资差额64436.64元、年终奖6666.67元、产假工资23828.67元。
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8]第74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原告和宇公司与被告***2017年2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驳回原告和宇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和宇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无效;2、被告***向原告和宇公司返还工资差额61418.55元、年终奖6666.67元、产假工资23828.27元。
五、关于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双方确认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约定岗位系市场宣传主管。原告和宇公司主张被告***入职填写的登记表中暨南大学本科学历造假,被告***用虚假学历及工作经历获得原告和宇公司提供的工作机会及对价的劳动报酬,系违背原告和宇公司真实意思情况下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为此原告和宇公司提供了招聘信息(载明招聘岗位为市场策划,任职要求为“1、大专及以上学历,二年以上策划经验……”)、应聘登记表(载明被告***最高学历为2007年至2012年就读于暨南大学音表+中文专业,本科毕业)、员工入职简历表(载明最高学历为暨南大学中文专业本科毕业,底部载明“本人签名保证以上所填写内容完整真实绝无虚假欺瞒。如有欺瞒公司无条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有被告***签名确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其中第八页显示被告***承认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是假的)拟证明其主张。经质证,被告***对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确认,认为该信息与其应聘时的招聘信息不一致;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主张原告和宇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招聘信息,被告***入职前提供的工作履历相关作品,亦得到原告和宇公司的实际认可才通知被告***入职,且原告和宇公司未就学历问题或核查学历问题向被告***核实,故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有效,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短信记录截屏(显示原告和宇公司员工在录取被告***前翻看其发送的部分宣传作品)、工作成果拟证明其主张。经质证,原告和宇公司不确认上述两份证据,认为公司的招聘条件是很明确的,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被告***在入职登记表的简历出冒称其学历为大学本科,该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其虽抗辩工作履历的相关作品得到单位认可,但被告***谎称取得本科学历并入职原告和宇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因此原告和宇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六、关于返还工资差额、年终奖、产假工资:原告和宇公司主张基于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因被告***实际为原告和宇公司提供劳务,应当按照被告***资历水平支付相关的劳务报酬,故要求被告***退回部分差额工资、年终奖及产假工资,并提交了广州市2018年薪资水平报告(为网页截图,载明文员的薪资标准为每月3346元)拟证明其主张。经质证,被告***对该份证据不予确认。
双方均确认原告和宇公司提供的附表所记载的应发工资金额(其中产假工资已发23828.27元),但被告***认为无需返还。
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本案中,原告和宇公司主张的文员岗位与被告***市场宣传主管岗位在级别与所属部门均相差较大,不具备参考性,且原告和宇公司未能提供其单位同岗位工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为,原告和宇公司向被告***支付的在职期间工资及年终奖系其等价劳动报酬,其要求被告***返还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年终奖,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和宇公司向被告***支付其产假工资系基于双方劳动关系支付的,依前所述,本院已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无效,故该部分金额应予以返还。经核算,被告***应向原告和宇公司返还产假工资23828.27元。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和宇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2017年2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和宇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产假工资23828.27元;
三、驳回原告和宇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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