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宇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27060号
原告:***,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婷,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广州市天河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2003、1801、1804房。
法定代表人:周赞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婷,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11日至7月29日的80天奖励产假工资26091.95元、直至哺乳期满的工资54137.93元、2017年4天未休年假及2018年未休年假2天的工资共5517.24元、补足98天产假工资7089.25元、带薪婚假两天工资919.54元、被克扣的产检假工资2758.6元、因恶意拖欠奖励产假工资的法定加倍赔偿金25000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合共人民币141514.5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参与面试,面试时原告清楚告知被告,原告乃两个孩子之单亲妈妈,面试时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提供相关学历证明文件。而面试后,被告要求原告发送多方面的过往工作成果与被告,被告查看后认为原告有能力胜任该工作,并令人事部通知原告办理入职手续。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入职,入职后兢兢业业,工作交付深得上司认可。原告于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后发现怀孕,并告知上司。原告在怀孕期间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工作。被告对原告未尽入职审查之义务,在原告向劳动仲裁庭提起诉讼时才对原告进行背调,并以原告学历造假为由谎称原告与岗位要求不符,拒绝支付产假工资等。仲裁结果为劳动合同无效,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工资差价的诉求不予支持。因为原告法律意识淡薄,加上被误导,导致错过了起诉时期,原告没想到被告起诉至贵院,恳求贵院能公平正义地审理案件。
被告**公司辩称:仲裁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原告没有就该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裁决是生效的,因此基于劳动关系的产假工资及奖励假工资、哺乳期工资、婚假工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该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于2019年5月10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请一致。仲裁委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9】40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公司曾于2018年11月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确认**公司和***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返还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工资差额64436.64元、年终奖6666.67元、产假工资23828.67元。仲裁委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8】74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公司和***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二、驳回**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未对该裁决提起诉讼。
***于2018年1月8日生产。2018年6月29日,***通过快递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产假工资。
本院认为: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8】74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公司和***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和***均未对该裁决事项提起诉讼,视为双方均认可,故本院亦确认**公司和***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此意味着**公司和***自2017年2月24日始不存在劳动关系,即***在为**公司工作期间的相关待遇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而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请均基于劳动关系而提出,故***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 翔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麦英杰
黄嘉敏






判决书于 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