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宇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特1465号
申请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赞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梅,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可君,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
申请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695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申请认为,一、本案《仲裁裁决书》相关案情部分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仲裁委未进行法定的质证程序,严重违背了审判公平、公正原则。1.本案《仲裁裁决书》所记载的***质证意见与实际庭审情况严重不符。在本案仲裁阶段的庭审中,***对**公司的证据一至四、十一、十二,质证意见均是“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即包括确认证明内容。但仲裁委为了支持***的仲裁主张,故意在本案《仲裁裁决书》记载***对**公司的证据除了证据九外,仅确认“真实性、合法性”,与***真实的庭审意见严重不一致。2.仲裁委未对**公司庭后提交的补充证据依法组织质证,且未在本案《仲裁裁决书》中记载。2021年8月28日下午,本案仲裁开庭结束后,**公司根据庭审情况为了加强证明与支撑其主张的事实与观点,于2021年8月30日向仲裁委用EMS快递寄出3组补充证据,分别是证据十三**公司《员工手册》、证据十四***《员工手册签收表》、证据十五案外人苏雅芝BOSS招聘截图。物流记录显示该补充证据已于2021年8月31日被仲裁委签收。**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也与仲裁委书记员电话确认已收到。然而,仲裁委并未依法组织案件双方对上述补充证据进行质证,甚至在《仲裁裁决书》中只字未提。即仲裁委违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第1款“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第三十九条第1款“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继而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仲裁委明显偏帮***的行为,亦已严重违背了审判公平、公正原则。二、《仲裁裁决书》中认定“**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考核制度、考核标准、申请人的作对标考核情况及申请人的确认等证据”为事实认定错误。1.《仲裁裁决书》中认定“**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考核制度证据”为事实认定错误。***的证据一《劳动合同》已证明双方约定3个月试用期。众所周知,用人单位设置试用期的目的就是全面考察劳动者是否胜任其应聘的工作岗位,经考察证明胜任的方才转正成为正式员工,不胜任的予以淘汰。可见**公司设置的试用期制度,实质上就是对新员工的考核制度。如试用期制度本身不具备对新员工的筛选功能,即根本没有存在的意义。因此,《仲裁裁决书》仅因涉案双方证据中未体现“考核制度”字样,即机械地认定为**公司未设置考核制度,为事实认定错误。2.《仲裁裁决书》中认定“**公司没有提交考核标准、申请人的作对标考核情况及申请人的确认证据”为事实认定错误。**公司证据三网上招聘页面截图已明确了行政前台的岗位职责(***已当庭确认);证据十三《员工手册》(证据十四证明***已签收)第3.4.2.1条规定:“试用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视为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给予任何赔偿或经济补偿”。以及下面第3.4.2.1条规定:“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工作要求的(具体要求参见《岗位说明书》或招聘平台网页上发布的岗位职责)”。上述两项证据足以证明**公司明确了以招聘平台网页上发布的岗位职责作为试用期考核标准,且***入职时已知悉。**公司证据五至十均可证明***不胜任岗位职责的“7.做好办公环境与卫生的监督与管理、绿植的日常护养;8.分析用人部门的招聘职位,了解具体需求,明确招聘方向和目标;9.发布招聘信息根据职位要求筛选候选人,进行初步筛选和意向确认,邀约面试”。其中证据五、六更是***本人在职期间亲自发送的工作记录,其亲自确认其多数时间均未完成其本岗位职责内的工作,其在庭审中亦再次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综上,涉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庭审意见其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公司已制定考核制度、考核标准以及***本人亲自确认其不胜任岗位职责的事实”。因此,**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的表述并非“被证明不符合考核标准”。退一万步来说,即使**公司列明的岗位职责不被视为考核标准,也应被视为已书面提出明确的录用条件,即要求劳动者完成具体岗位职责的情况良好。再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制定考核制度、考核标准并对劳动者进行试用期考核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仲裁委不应当无视**公司所提供的大量证据、将严格字面意义上的“考核制度、考核标准、试用期考核”作为唯一的判案依据。如果认定用人单位未设定严格字面意义上的“考核制度、考核标准、试用期考核”即不具备筛选淘汰试用期员工的权利,也是剥夺了用人单位合法的用工自主权利。三、《仲裁裁决书》因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已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仲裁错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作出裁决事项第一项内容,已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据此,**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6951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公司补充证据材料物流记录;2.**公司补充证据材料,拟证明2021年8月28日下午,本案仲裁开庭结束后,**公司根据庭审情况为了加强证明与支撑其主张的事实与观点,于2021年8月30日向仲裁委用快递寄出3组补充证据,分别是证据十三**公司《员工手册》、证据十四***《员工手册签收表》、证据十五案外人苏雅芝BOSS招聘APP截图。物流记录显示该补充证据已于2021年8月31日被仲裁委签收。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围绕申请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根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本案中,申请人在仲裁开庭后向仲裁委员会邮寄证据,属于逾期提供证据。仲裁委员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申请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没有违反上述规则。现经审查,申请人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6951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申请人**公司的上述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695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殷涛
审 判 员 叶文建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甄新顺
书 记 员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