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4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晨,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宇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赞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敏灵,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宇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8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宇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和宇公司与***的劳动合同无效;2.***向和宇公司返还工资差额61418.55元、年终奖6666.67元、产假工资23828.2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宇公司与***对以下第五、六项有异议,其他项目无异议。
一、申请仲裁时间:和宇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二、仲裁请求:1.确认和宇公司与***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向和宇公司返还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工资差额64436.64元、年终奖6666.67元、产假工资23828.67元。
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8〕第74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和宇公司与***2017年2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驳回和宇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诉讼请求:1.确认和宇公司与***的劳动合同无效;2.***向和宇公司返还工资差额61418.55元、年终奖6666.67元、产假工资23828.27元。
五、关于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双方确认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约定岗位系市场宣传主管。和宇公司主张***入职填写的登记表中暨南大学本科学历造假,***用虚假学历及工作经历获得和宇公司提供的工作机会及对价的劳动报酬,系违背和宇公司真实意思情况下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为此和宇公司提供了招聘信息(载明招聘岗位为市场策划,任职要求为“1.大专及以上学历,二年以上策划经验……”)、应聘登记表(载明***最高学历为2007年至2012年就读于暨南大学音表+中文专业,本科毕业)、员工入职简历表(载明最高学历为暨南大学中文专业本科毕业,底部载明“本人签名保证以上所填写内容完整真实绝无虚假欺瞒。如有欺瞒公司无条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有***签名确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其中第八页显示***承认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是假的)拟证明其主张。经质证,***对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确认,认为该信息与其应聘时的招聘信息不一致;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主张和宇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招聘信息,***入职前提供的工作履历相关作品,亦得到和宇公司的实际认可才通知***入职,且和宇公司未就学历问题或核查学历问题向***核实,故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有效,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短信记录截屏(显示和宇公司员工在录取***前翻看其发送的部分宣传作品)、工作成果拟证明其主张。经质证,和宇公司不确认上述两份证据,认为公司的招聘条件是很明确的,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在入职登记表的简历出冒称其学历为大学本科,该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其虽抗辩工作履历的相关作品得到单位认可,但***谎称取得本科学历并入职和宇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因此和宇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六、关于返还工资差额、年终奖、产假工资:和宇公司主张基于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因***实际为和宇公司提供劳务,应当按照***资历水平支付相关的劳务报酬,故要求***退回部分差额工资、年终奖及产假工资,并提交了广州市2018年薪资水平报告(为网页截图,载明文员的薪资标准为每月3346元)拟证明其主张。经质证,***对该份证据不予确认。
双方均确认和宇公司提供的附表所记载的应发工资金额(其中产假工资已发23828.27元),但***认为无需返还。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本案中,和宇公司主张的文员岗位与***市场宣传主管岗位在级别与所属部门均相差较大,不具备参考性,且和宇公司未能提供其单位同岗位工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认为,和宇公司向***支付的在职期间工资及年终奖系其等价劳动报酬,其要求***返还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年终奖,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和宇公司向***支付其产假工资系基于双方劳动关系支付的,依前所述,一审法院已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无效,故该部分金额应予以返还。经核算,***应向和宇公司返还产假工资23828.2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判决如下:一、确认和宇公司与***2017年2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一次性向和宇公司返还产假工资23828.27元;三、驳回和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2.判令驳回和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由和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和宇公司提交的招聘信息虚假,并非***应聘之前的招聘信息,不应以此作为依据认定和宇公司要求涉案岗位需大专以上学历。其次,***从未确认和宇公司提供的附表应发工资金额。最后,***没有以欺诈的手段让和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宇公司在此次争议中主张***是否具有大专学历是和宇公司录用的必要条件,然而和宇公司在决定录用***之前并没有对***的学历进行查验。和宇公司所聘岗位的部门负责人洪家伟在查阅了***以往的工作成果后,决定录用***,故和宇公司录用***更多出于工作能力的认可,并不是基于***是否具有大专学历。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前,和宇公司没有怀疑过***是否具有其要求的学历,若和宇公司很在乎学历,则其应早在入职之时就查清。因此,***没有以欺诈方式让和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是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劳动合同的。而和宇公司在签完劳动合同后,才让***提交学历证书的。二、一审法院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判令***返还产假工资是错误的。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可知,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其次,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并不是劳动合同。再次,虽然***没有就穗劳人仲案〔2018〕7434号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但是***实际是不认可该仲裁裁决结果的。最后,既然一审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和宇公司是需要向***支付劳动报酬的,那么产假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和宇公司应当支付。因此,***不应返还产假工资。
被上诉人和宇公司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时,***向本院提交了《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拟证明社会保险部门已经将***的生育津贴待遇共计14553元支付给和宇公司。对此,和宇公司发表意见称: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生育津贴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即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本案涉及的生育津贴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费用,不能抵销。而且和宇公司系基于***欺诈,在违背真实缔约意愿为其错付社会保险费用,***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既然劳动关系无效,生育津贴也并非***所应当享受的生育待遇,***基于欺诈手段而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应当退还社会保险机构。***在仲裁及一审阶段均未就生育津贴提出请求,二审审查的请求不应超过一审的审理范围。
再查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4日就本案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确认***与和宇公司2017年2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该仲裁裁决书载明,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若当事人不服该裁决,可自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未就该仲裁裁决提起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与和宇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无效。二、***应否返还和宇公司产假工资。
关于***与和宇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无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效力问题,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确认***与和宇公司2017年2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均未就该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视为同意该项仲裁裁决。虽然***主张其不熟悉法律导致错过了起诉期间,但是该仲裁裁决书已经明确载明,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若当事人不服该裁决,可自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故***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应否返还和宇公司产假工资问题。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换言之,劳动者的生育津贴系用人单位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缴纳生育保险费而获得的生育保险待遇,并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在性质上不属于劳动报酬。本案中,鉴于上文已经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效,故***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之外的保险待遇,应予退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的“劳动合同无效”系指双方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无效,***上诉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仅指劳动合同文本无效,双方依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对于法律的误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小迪
审判员 乔 营
审判员 康玉衡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威淞
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