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民终1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宁波华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15幢36号10-1室外。
法定代表人:俞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乐嘉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暂无固定职业。
上诉人宁波华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甬鄞民初字2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华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华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民初字220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许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