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摩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天津摩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摩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华路12号中心大厦九楼A区905、9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之妻),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天津摩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滨功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摩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判决不再执行为由,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摩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摩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上诉人天津摩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强国琴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娟
速录员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