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摩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华路12号中心大厦九楼A区905、9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天津摩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滨功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摩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判决不再执行为由,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摩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摩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天津摩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强国琴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娟
速录员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