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83123号
原告:天津摩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天润科技园A40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725858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摩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摩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摩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