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终4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永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化觉乡前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753109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丰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蠡县蠡吾镇兑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507998353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荔,蠡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贵州永福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丰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5民初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电话通知本案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在2020年9月7日上午9:00到保定中院9号审判厅开庭。上诉人贵州永福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时间点其代理人电话称忘记开庭,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当庭给被上诉人河北丰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代理人发传票,通知其于2020年9月18日上午9时在中院二楼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同时,本院给上诉人寄送了2020年9月18日上午9时开庭的传票,经向【邮政贵州省金沙县化觉】代办点投递员***(137××××6755)核实,***对我院寄送的EMS1081500792593邮件作出《情况说明》一份,载明:EMS1081500792593邮件于9月14日下午由永福矿业**经理代收,9月15日忘记带走反单,所以9月16日才做妥投。上诉人在已经收到我院传票,但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永福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72.32元,减半收取计10386.16元,由上诉人贵州永福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舒 淼
审 判 员 **月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冰 洁
书 记 员 王 溪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