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民终5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飞尚能源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凹河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马场镇营上村。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丰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镇兑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贵州飞尚能源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凹河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丰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5民初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的上诉状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7日签收该邮件。但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规定的时间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飞尚能源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凹河煤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郭 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