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朝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天朝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德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7580号
原告:广东天朝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办公楼(部位: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9723717X。
法定代表人:姜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刘旋青,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德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8-1号嘉和·自由空间A座281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NQX19。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贤、邝卓文,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广东天朝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广东天朝达公司)诉被告广西德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广西德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天朝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被告广西德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79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5058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公司名称原为“广州市天朝达电脑有限公司”,2018年4月8日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广东天朝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广西德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GZ20180313),约定广西德亚公司向原告购买亚信安全设备一批,货款总金额为1398830元。2018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广西德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GZ20180326),约定广西德亚公司向原告购买亚信安全设备一批,货款总金额为925290元。以上两份合同货款金额总计为23241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但被告仅支付货款1534120元,其中编号为GZ20180313的《销售合同》货款已付清,编号为GZ20180326的《销售合同》尚欠货款790000元未付清。编号为GZ20180326的《销售合同》第五条“付款条款”第2款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的90天内,甲方(即被告广西德亚公司)支付乙方(即原告)合同全部款项;第八条“违约责任”第2款“甲方违约责任”第(1)约定: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故被告广西德亚公司已拖欠原告货款79万元,并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5058元。被告***是被告广西德亚公司的股东,持有被告广西德亚公司50%股权。2018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担保函》,承诺若广西德亚公司在2018年10月31日之前不能付清全部货款,则由***向原告支付,如届时未能支付,则原告有权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广西德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有关支付利息的诉请、第二项违约金支付的金额。一、对货款本金无异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金,已经包括了原告起诉的支付利息的部分,原告现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属于与违约金有重叠,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二、违约金按照20%计算明显过高,原告并未提交造成其损失的事实或其他依据。该20%的违约金应当予以调整。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广西德亚公司经工商核准成立于2015年10月30日,股东分别为***、何善清,原法定代表人为何善清,于2019年3月5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刘志明。
2018年3月13日,广东天朝达公司(供方、原名为广州市天朝达电脑有限公司,2018年4月8日经核准变更为现名)、广西德亚公司(需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编号GZ20180313),约定需方向供方购买亚信安全设备一批,货款金额1398830元;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5天内,需方支付供方合同全部款项;逾期付款的,……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需方须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018年3月26日,双方另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编号GZ20180326〉,约定需方向供方购买亚信安全设备一批,货款金额925290元;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订后的90天内,需方支付供方合同全部款项;逾期付款的,……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需方须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广东天朝达公司依约交货。2018年6月21日,广西德亚公司支付货款31万元。2018年8月16日,广西德亚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2018年9月29日,广西德亚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尚欠货款1614120元。
2018年10月9日,广东天朝达公司向广西德亚公司发出《企业对账函》,由***签收。同日,***向广东天朝达公司出具《付款担保函》,承诺若广西德亚公司在2018年10月31日之前不能付清货款欠款1614120元,则由***支付,如届时未能支付,广东天朝达公司有权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0月12日,广西德亚公司支付货款624120元。2018年10月29日,广西德亚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尚欠货款790000元。
2019年3月1日,广东天朝达公司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广东天朝达公司、广西德亚公司签订两份《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债务应当清偿,现广东天朝达公司要求广西德亚公司支付货款79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违约金、利息属分段计算,本院进行合并调整,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自愿向广东天朝达公司出具《付款担保函》,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德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天朝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9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广西德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天朝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西德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天宝
人民陪审员  刘彬山
人民陪审员  吴文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颖蓉
凤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