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2民初2686号
原告:北京时代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章勇,董事长。
被告:山东XX舜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时代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XX舜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时代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时代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XX舜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30元,由原告北京时代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