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14702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11号高新工业村T3栋一楼117、118、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李俊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航,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时代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115号(德胜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521951625。
法定代表人: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时代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陆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