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奥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203财保6号 申请人:北京市中奥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市中奥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33716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804号房屋作为担保。2017年6月6日,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中奥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33716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804号房屋产权手续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