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4民初4305号之一
原告:北京众谊越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1幢401(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赛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3号402室(天大天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众谊越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赛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