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922民初1843号
申请人:青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法定代表人:代某。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运输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57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7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案件保全费2100元,由申请人青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