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2872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有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方黄公路7735号6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有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