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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天津火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104民初14352号 原告:侯奕,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火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8011。 法定代表人:侯奕,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金唐酒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火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2650跃上**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科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院**楼405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财务职员。 被告: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岳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侯奕与被告天津火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网公司)、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公司)、天津火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盾公司)、北京中科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图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飞利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火网公司、火盾公司、精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火网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飞利信公司、火盾公司、中科公司、精图公司协助配合办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火网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7日,注册资本1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侯奕,股东为案外人天津滨海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传媒公司)和火盾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2015年6月起,中科公司、飞利信公司、精图公司协商收购火网公司,侯奕将个人劳动关系转出。同年11月12日,经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原股东滨海传媒公司将其持有的火网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中科公司、飞利信公司和精图公司。2015年12月,侯奕与新股东进行了工作交接。此后,侯奕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多次要求火网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因火网公司迟迟未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在火网公司涉讼的案件中,侯奕均被告知需要配合法院出庭应诉或配合执行工作,目前已经严重影响到侯奕的个人信誉、生活及工作。火网公司***奕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怠于办理变更手续。对此问题,侯奕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成讼。 飞利信公司辩称,侯奕的诉讼请求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故请求依法驳回侯奕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1.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因此,侯奕的请求事项应由公司内部管理程序来解决。2.飞利信公司系与侯奕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滨海传媒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取得火网公司股东资格,但后来发现在侯奕担任火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滨海传媒公司有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因此事双方发生争议,飞利信公司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提起诉讼。现该案仍在进行中,该案的结果影响到飞利信公司是否仍是火网公司的股东。且在此之前火网公司并未就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形成决议,故应待火网公司形成有效决议后进行变更登记。 中科公司辩称,中科公司不同意侯奕提出的协助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请求,本案诉讼费应由侯奕承担。理由如下:1.侯奕提出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请求,既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也没有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这种强行进行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的章程。2.侯奕没有履行离任审计手续,不适合从公司法定代表人职位上离任。3.目前存在公司大股东未入资,前期公司债权债务等财务情况与大股东交接不明晰,且大股东与侯奕及旧股东存在其他法律纠纷等问题,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严重损害了中科公司的利益。侯奕有义务妥善处理上述问题,使得中科公司的利益免受更大伤害。4.目前中科公司尚未参与火网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1年10月1日,火网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会,会议通过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由两方股东共同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天津市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市消防协会)与滨海传媒公司各占股50%。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行驶职权。第十六条规定:公司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选举***为执行董事,选举***为监事,经执行董事提名聘用侯奕为经理。 2011年10月17日,火网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 2012年3月28日,火网公司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市消防协会、滨海传媒公司、北京中科智信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智信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35%、35%、30%。 2012年4月27日,火网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注册资本金增至1100万元。 2014年6月20日,火网公司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滨海传媒公司和中科智信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0%、30%。 2015年11月4日,火网公司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滨海传媒公司和火盾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0%、30%。 2015年11月12日,滨海传媒公司与火盾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转股吸收飞利信公司、精图公司、中科公司为新股东,滨海传媒公司将其在火网公司所持有的30%、21%、19%的股份分别转让给飞利信公司、精图公司、中科公司,公司章程做相应的修改。同日,火网公司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飞利信公司、精图公司、中科公司、火盾公司。 2015年12月22日,滨海传媒公司与飞利信公司、精图公司、中科公司签订《天津火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滨海传媒公司将其对火网公司持有的30%、21%、19%股权,按其出资额分别以330万元、231万元、20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飞利信公司、精图公司、中科公司,受让方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各自转让价款的20%,剩余转让款于受让方在工商部门登记为火网公司股东后10日内支付完毕,滨海传媒公司保证所转让的股权是其在火网公司的真实出资,依法变更登记后,飞利信公司、精图公司、中科公司即成为火网公司股东。各方另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滨海传媒公司、飞利信公司、精图公司、中科公司、火盾公司签订了《天津火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协议内容除上述内容外,另约定滨海传媒公司与火盾公司保证火网公司原注册资本足额到位,火盾公司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另查,2015年7月,原告的社保缴费单位由滨海传媒公司变更为案外人天津火盾育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侯奕陈述,2015年12月其与新股东派出的新任总经理***办理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向法庭提交了《火网科技财务资料移交清单》及《天津火网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资料移交明细》。自此,侯奕不再参与火网公司经营管理,与火网公司不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2018年5月22日,侯奕分别向火网公司及各股东、招商银行、高新区国税、高新区地税、高新区工商局发送律师函,要求火网公司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并函告相关部门。 另查,2019年1月2日,飞利信公司将滨海传媒公司、火盾公司诉至本院,起诉要求解除2015年12月22日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火网公司、中科公司、精图公司为第三人。经审理,该案于2019年6月28日判决驳回飞利信公司的诉讼请求。飞利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尚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自2015年7月侯奕的社保缴费单位由滨海传媒公司变更为案外人天津火盾育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其不再参与火网公司经营管理,亦与火网公司不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这种情形下,让侯奕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与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显不符,背离了立法宗旨。 其次,从权利、义务的角度,现侯奕既不是火网公司的股东,也不再享受火网公司的任何报酬。这种情形下,侯奕作为火网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却要依法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飞利信公司虽称另案判决尚未生效,其并非火网公司股东,但现工商登记中记载其为火网公司股东,且侯奕非该案当事人,故不应以该案的判决结果阻却侯奕主张其正当权益。 再次,从法律关系角度,侯奕担任经理期间与火网公司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内容为侯奕受火网公司委托担任其法定代表人。现侯奕有权要求解除与火网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既然解除,火网公司理应涤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事项。 从行政管理角度考虑,虽然办理涤除登记需要股东会形成决议,但对此侯奕早已于2018年函告各股东,各股东至今未予答复,亦未形成决议,故各股东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火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涤除侯奕作为天津火网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如未按期涤除,视为侯奕不再担任天津火网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二、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火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配合办理上述第一项涤除侯奕作为天津火网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凭票确定,由天津火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旭 人民陪审员  王 禧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芸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