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4796号之一
原告: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A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236447。
法定代表人:姚树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印,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纯,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领事馆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72460X。
负责人:赵启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山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东,福建联合信实(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受理费17249元,减半收取计8624.50元,由原告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丽卿
人民陪审员  连惠群
人民陪审员  林亚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慧婷
书 记 员  陈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