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延吉市城市建设档案信息服务中心、延吉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1331号
原告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吉市城市建设档案信息服务中心、延吉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缘缘
书 记 员 陈同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