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1民初2626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礼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志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今晚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2门1101-1105iv>
法定代表人:李大连。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今晚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悦
代理审判员 冯 震
人民陪审员 周小钢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