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06执203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咨安通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上海众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邵树伟。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咨安通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沪0106民初54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众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人上海中咨安通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沪0106民初5429号民事调解书有关被执行人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事项。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如申请人***未付清全部回购款和违约金的,不能享有该相关股权份额。由于两申请人现仍未付清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违约金款项,故两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咨安通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沪0106民初5429号民事调解书提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仝其鸣
审 判 员
张国梁
审 判 员
程红东
书 记 员
黄 菊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