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德电子仪表有限公司

江苏盛德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与浙江天诚电力载波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81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德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下简称“盛德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斌、董文彦,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天诚电力载波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天诚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树梅,该公司董事长。
盛德公司与天诚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溧南商初字第0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据该调解书,天诚公司欠盛德公司货款4746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2746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不按期支付,盛德公司有权就标的额500000元及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406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120元,合计7626元,由天庆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盛德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裁定该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因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标的为4746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一直未能履行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4、通过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溧南商初字第0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张志平
审判员  金 震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