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03民初7712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后河巷20号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1150072W。 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22年7月7日诉至本院,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红利款647848.6元,本院于同日予以诉前调解登记。后经诉前调解不成,于同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告请求被告向其分配红利的主张缺乏请求权基础,案涉承诺书性质实为公司内部员工业绩激励计划,并非对公司股权的处置或者分配;2、该项业绩激励计划设立于2018年度,旨在实现对公司部分员工的业绩激励,配套一系列考核细则,具体实施流程如下:被告于年初遴选当年度受激励员工并确定各人认领份额上限,受激励员工可在上限内自行领取,被告于次年根据上年度激励计划设定的年度内部核算净利润目标与目标核算净利润(以项目到款为计算依据)进行比对,将差额部分作为受激励员工可提取奖金,计算方式为个人认领份额/激励计划总份额*(内部核算净利润-年度核算净利润目标);3、承诺书中所指“净利润”与年度报告中“净利润”在取数区间、对应科目及计算方式上均存在出入,承诺书中所指“净利润”系被告根据考评细则、核定收录科目、项目实际回款时间等计算所得,且被告作为业绩激励计划的设立者,有权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对相关规范细则进行解释说明,原告要求被告以2021年年度报告合并报表所载之净利润作为奖金计算的依据,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4、业绩激励计划受激励员工均认可公司考核方式,原告作为参加多次业绩激励计划的人员,应对计算方式充分了解,在历年奖金发放过程中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其出于私利刻意曲解激励计划专用测算指标净利润而提起本案诉讼。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21年上半年,原、被告签订《2021年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集体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载明:1、合伙人自觉自愿出资,承诺2021年实行5天半工作制,主动接受培训及加班;2、合伙人出资额共计300万元,根据董事长批准确认的《合伙人认购意向承诺单》出资,在2021年4月2日前现金到位;3、合伙人愿意同公司经营团队共同努力创造600万元净利润(公司内部考核,以项目到款计算)上交公司股东,不足600万部分承诺以出资比例、自身投资额为限无偿补足,净利润实际完成数若大于600万,超出600万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随年终奖金发放,自行承担个税),且出资款退回给出资人,净利润核算周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4、合伙人出资后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从公司主动离职,出资额概不退还,且不能享受分红;5、分配红利及合伙人资金的退回时间,参考2022年发放年终奖金时间。原告根据分配的认购金额认缴14万元。 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为明确分配规则,出台《金网信息内部绩效考核计算办法》,明确净利润=项目毛利-实际费用,项目毛利=收入*进度*毛利率,收入以项目到款金额计算等。参加签订《承诺书》的34位在职员工签字确认并据此领取《承诺书》项下2021年度相应的款项。 被告另陈述:参加签订《承诺书》活动共有37名员工,其中,1名在年度中离职,未参与分配但签字认可《金网信息内部绩效考核计算办法》,包括原告在内的2名员工现已离职,并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年度报表利润分配红利。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2021年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集体承诺书》、年度报表、付款凭证,被告提交的《金网信息内部绩效考核计算办法》、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承诺书》的法律性质。原告认为,该承诺书系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共同签订的商业投资合同,被告负有以年度报表所载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向其支付分红款的合同义务。被告认为,双方间并非合同关系,而是内部员工业绩激励计划。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被告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利润应当依法、依章程进行分配,而原告主张将被告年度净利润在扣除目标净利润600万后,由36位员工按认缴额比例进行分配,显然违反前述法律规定,于法无据;其次,根据案涉承诺书所载,该承诺书下分红的发放随员工年终奖金发放,取得该分红款与承诺人作为公司员工的身份、工作实绩、内部考核是密不可分的,如在年度内不再具有员工身份也就随之失去获得红利的资格;第三,关于《承诺书》中“净利润”的含义,原告主张净利润即为企业财务年度报表上的净利润,而被告认为,净利润系指公司内部考核的净利润,以各参与内部考核人员当年度项目回款作为依据得出。对此,本院认为,《承诺书》明确载明“合伙人愿意同公司经营团队共同努力创造600万净利润(公司内部考核,以项目到款计算)”,现原告未能合理说明净利润后“公司内部考核,以项目到款计算”的含义,故本院采信被告关于净利润的解释。此外,参加签订案涉《承诺书》的员工共37人,现已有35人认同被告出台的《金网信息内部绩效考核计算办法》,认可案涉《承诺书》下发放款项属于内部绩效考核,原告主张与被告间存在合同关系与《承诺书》所载不符也未得到多数参与者的认同。综上,本院认为,《2021年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集体承诺书》系双方间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激励员工工作绩效而采取的一种内部考核形式,不具备商业投资合同的法律属性。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案涉《2021年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集体承诺书》下应发款项发生争议,属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考核奖金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纠纷法定程序进行处理,鉴于劳动争议案件需经仲裁前置程序,故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原告主张双方间存在商业投资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发放分红款的合同义务,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受理费10278元,减半收取513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