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60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后河巷20号1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终569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