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60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后河巷20号1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终569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