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财保17号
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大道1919号二号楼。
负责人:孙红英,行长。
被申请人: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333号303-2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辽宁天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辽宁凯迈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华山街7号。
法定代表人:邵晨。
被申请人:上海云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泥城镇旭日路501号1幢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范微,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邵晨,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侯素媛,女,***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顺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凯迈石化有限公司、上海云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范微、邵晨、侯素媛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29,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顺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凯迈石化有限公司、上海云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范微、邵晨、侯素媛银行存款人民币129,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林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卢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