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4民初404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大道1919号二号楼。
负责人:孙红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飞,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丽,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欣。
被告:辽宁天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徐欣。
被告:辽宁凯迈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邵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
被告:上海云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梓涵。
被告:徐欣,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范微,女,汉族,1963年7月28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邵晨,男,汉族,1967年9月9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侯素媛,女,汉族,1966年6月15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顺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凯迈石化有限公司、上海云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欣、范微、邵晨、侯素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59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5,296.5元,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单素华
审 判 员 盛宏观
人民陪审员 匡丽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印 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