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100908号 原告: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闸北区延长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川南奉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